(2017)川01执异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民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民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忠萍,赵兴民,李林霜,刘本辉,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600号案外人:陈凤,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9号附1-2号。负责人:方星,行长。被执行人:成都民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1栋6楼4号。法定代表人:刘本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锦盛路138号2楼1号。法定代表人:张炳坤,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忠萍,女,汉族,1960年6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赵兴民,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李林霜,女,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刘本辉,男,汉族,1955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一段花乡居民商业街*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李忠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上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凤于2017年4月12日对执行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永盛路xx栋xx单元xx号房屋(合同备案号为)所对应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陈凤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凤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邱家德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