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雷永忠与被告王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永忠,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21号原告:雷永忠,男。被告:王红,女。原告雷永忠与被告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雷永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永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雷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雷永忠负担。审判员 李 继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贻秋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