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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雷永忠与被告王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永忠,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21号原告:雷永忠,男。被告:王红,女。原告雷永忠与被告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雷永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永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雷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雷永忠负担。审判员 李 继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贻秋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