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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康占成申请执行陈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占成,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康占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街道办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陈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安塞区街道办居委真郊政村真郊三队村民,住安塞二道街前街2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占成与被执行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康占成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