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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金凯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金凯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百嘉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袁文明,王忠贤,袁正,方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叠山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史益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金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999号香江商贸中心B区香江六街13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贤。被执行人:南昌市百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999号香江商贸中心B区香江六街。法定代表人:方水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183号(第六层)。法定代表人:陈杰。被执行人:袁文明,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王忠贤,女,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袁正,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方水英,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昌市百嘉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3)西桃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南昌金凯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百嘉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袁文明、王忠贤、袁正、方水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含复利、逾期利息,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年平均贷款利率4倍计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1140.89元,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正、方水英名下共四套房产。2016年4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忠贤主动履行50万元,后本院通过变卖程序以237900元的价格变卖了被执行人袁文明名下位于南昌市××区××生路××商城写字楼××室的房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30800元及利息,执行费32710元,总计3063510元及利息,已执行961750.89元(含已缴纳的执行费32710元),未执行2101759.1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桃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