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额济纳旗卓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额济纳旗卓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哲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云飞,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额济纳旗卓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法定代表人孙铭鑫,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额济纳旗卓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额济纳旗卓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额济纳旗卓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供热设备及厂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巴图达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旭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