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法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法祜,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法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法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法祜在淄博市张店区义乌小商品城二期二楼西区5319的门头房内,将该门头房业主谭某放在手包内的和田玉扳指一个偷走。经鉴定,被盗玉扳指价值人民币5250元。案发后,被盗玉扳指价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法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害人曹某、谭某的陈述、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法祜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法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法祜系自首归案,且主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法祜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世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