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杜昀与武汉天赐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昀,武汉天赐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周颖,王璐,陈银,邵婵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07号原告:杜昀,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佰思杰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全,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天赐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法定代表人:刘天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男,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周颖,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第三人:王璐,女,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第三人:陈银,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第三人:邵婵娟,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昀诉被告武汉天赐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周颖、王璐、陈银、邵婵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新莉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