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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刚民与黄伟、董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民,黄伟,董小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30民初558号原告:李刚民,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第XX小区**号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方向东,男,芮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伟,男,约46岁,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组人,现住芮城县XX路**单元**楼**户,农民。被告:董小茹,女,约44岁,汉族,现住芮城县XX路XX单元XX楼XX户,芮城县XX乡政府移民办干部,系黄伟之妻。原告李刚民与被告黄伟、董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刚民、委托代理人方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董小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我的借款26000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8日,被告董小茹说她和她丈夫办厂急需资金要向我借钱,我同意后被告董小茹让她丈夫黄伟到我手上借现金2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刚民现金贰万陆仟元整,月利息一分五厘,期限终止阴历年前,黄伟,2010年12月8日。”借款到期后,我无数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但二被告一直推托,说找下钱就还,直到2015年2月18日,被告董小茹给我书写证明条,保证要还我的借款本息,二被告所欠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时至今日一分未还,无奈,我只好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有:1、借条一张,证明2010年12月8日黄伟向原告借款现金26000元,月息1.5分;2、保证条一张,证明董小茹保证在2015年5月1日前还原告借款本金,阴历2月底还10000元,剩余5月底还清借款。被告黄伟、董小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答辩状和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伟和董小茹系夫妻关系,原告李刚民原系南卫乡农村基金会闫庄村的代办员,董小茹系原南卫乡农村基金会的会计兼出纳,2010年12月8日,被告董小茹因她丈夫黄伟开办食品厂急需资金,被告黄伟经董小茹介绍从原告处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刚民现金贰万陆仟元整,月利息一分五厘,期限终止阴历年前,黄伟(指印),2010年12月8日”.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推托未还,2015年2月18日,被告董小茹给原告书写证明条一张,内容为:“证明条,2010.12.8借李刚民贰万陆仟元整,保证阴历2015.5.1日前还清本金(阴历二月底还壹万元整)剩余五月底还清。董小茹2015.2.18,证明条”,二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伟通过被告董小茹介绍向原告李刚民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自己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董小茹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刚民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5分从2010年12月8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黄伟、董小茹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娇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