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宪江诉屈文忠、孙永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江,屈文忠,孙永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216号原告:王宪江。被告:屈文忠。被告:孙永丹。本院在审理王宪江诉屈文忠、孙永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立审 判 员 冯 伟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新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