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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翟XX与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XX,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367号原告:翟XX,男性,汉族,1944年5月7日出生,退休干部,住陕西省子洲县驼耳巷乡高焉村。被告:高XX,男性,汉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何家集镇眠虎沟村。原告翟XX与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双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