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翟XX与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XX,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367号原告:翟XX,男性,汉族,1944年5月7日出生,退休干部,住陕西省子洲县驼耳巷乡高焉村。被告:高XX,男性,汉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何家集镇眠虎沟村。原告翟XX与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双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