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诚与被执行人张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诚,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张诚,男,汉族,1993年1月3日出生,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马王街道希望书店店员,住西安市长安区马王镇张海坡村南新街*号。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西安市碑林区居民,住西安市碑林区李家分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诚申请执行张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所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马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