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帅与冯丹、韩天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冯丹,韩天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李帅,农民。被执行人冯丹,农民。被执行人韩天天,农民。李帅与冯丹、韩天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民终43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660,000元,该案依申请人申请,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民终4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民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