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姜祖伟诉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祖伟,吴莹,吴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祖伟,男,195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莹,女,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琳,女,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上诉人姜祖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合伙关系,共同出资经营农作物,合同履行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弄XX号XX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