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广饶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修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修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22号原告:广饶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南侧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99253466。法定代表人:李子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建营,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修梅,男,1956年03月18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原告广饶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修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原告广饶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广饶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