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广饶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修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修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22号原告:广饶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南侧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99253466。法定代表人:李子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建营,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修梅,男,1956年03月18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原告广饶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修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原告广饶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广饶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