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祥华与余显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华,余显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661号原告:赵祥华,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余显福,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玉妃路西侧通汇路东段仟坤云庭2幢1层101-104号负责人:李曾妮,经理。赵祥华与余显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赵祥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赵祥华负担。审判员 尹作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