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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20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黎秀梅、郭洪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秀梅,郭洪臣,刘秋荣,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郝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2011-2号申请执行人:黎秀梅,女,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郭洪臣,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秋荣,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5090788-9。被执行人:郝继生,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秀梅、郭洪臣与被执行人刘秋荣、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郝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6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 张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