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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兰溪市山峰毛巾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兰溪市山峰毛巾厂,张祥肆,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42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28号。负责人:朱莉萍,行长。被执行人:兰溪市山峰毛巾厂,住所地兰溪市游埠镇西山王村。负责人:张祥肆,厂长。被执行人:张祥肆,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詹丽,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山峰毛巾厂、张祥肆、詹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兰溪市山峰毛巾厂的厂房、土地已被法院依法拍卖,张祥肆、詹丽下落不明,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兰溪市山峰毛巾厂、张祥肆、詹丽至今尚欠借款人民币799643.88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12630元、执行费11230.29元、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