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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春华与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华,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390号原告黄春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大道欣荣路西一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任可,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裕强,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华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奖励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春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春华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吴嘉敏审 判 员  涂远鹏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凯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