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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梅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梅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3442号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全层(1701-1709单元)、18楼全层(1801-1809单元)以及9楼901-9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妍,系该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露露,系该司职员。被告:梅含,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3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宇帆人民陪审员  黄穗萍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