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杜卫潮与被告王伟、周菲、贾学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卫潮,王伟,周菲,贾学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2民初5268号原告杜卫潮,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居民。被告王伟,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周菲,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贾学贞,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杜卫潮与被告王伟、周菲、贾学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卫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伟、周菲、贾学贞经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卫潮诉称,被告王伟和贾学贞是亲戚关系,被告王伟、周菲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6日,被告王伟、周菲在原告处借款80000元,口头约定利率为每月2分并由被告贾学贞提供担保,当天原告将80000元借款现金交给被告王伟、周菲。借款到期后被告王伟、周菲仅向原告支付了借款的利息并以没有钱为由称本金无法归还,原告便一直向被告王伟、周菲催要借款并要求被告贾学贞承担担保责任,直至2015年9月被告王伟向原告转账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剩余本金50000元被告王伟、周菲至今未归还。原告在向被告贾学贞催要担保借款过程中被告贾学贞也一直向被告王伟、周菲催款,2016年3月8日被告贾学贞与原告确认了被告王伟归还30000元的事实,并在原借条上签字承诺继续对被告王伟、周菲的剩余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伟、周菲归还原告50000元的借款本金及从2016年3月9日到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贾学贞对被告王伟、周菲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1050元及公告送达费56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杜卫潮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份,证明:1.2013年8月26日被告王伟、周菲借原告80000元及被告贾学贞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2.2016年3月8日被告贾学贞为被告王伟、周菲的剩余50000元的借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2.证人王建民当庭陈述,证明原告杜卫潮向被告王伟、周菲、贾学贞催要借款的事实。被告王伟、周菲、贾学贞均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被告王伟、周菲作为借款人在原告杜卫潮处借款80000元,期限三个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原告杜卫潮向被告王伟、周菲提供80000元借款后,被告王伟、周菲向原告杜卫潮书写了内容为“今借到杜卫潮现金捌万元¥80000.00元,期限三个月”的借条一份,被告贾学贞在上述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名。借款到期后,原告杜卫潮向被告王伟、周菲、贾学贞催要还款,被告王伟、周菲于2015年9月归还了原告杜卫潮30000元级部分利息,2016年3月8日,被告贾学贞对被告王伟、周菲归还原告杜卫潮30000元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2016年11月4日,原告杜卫潮将被告王伟、周菲、贾学贞诉至本院成讼。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王伟、周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公告向被告王伟、周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王伟、周菲逾期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同时,本院也直接向被告贾学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贾学贞逾期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按照被告缺席进行了审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杜卫潮提供的借条1份、证人王建民及原告杜卫潮的当庭陈述可证。上述证据已经当事人当庭举证存卷备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杜卫潮及被告王伟、周菲就借款金额、利息和还款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并达成一致后原告杜卫潮向被告王伟、周菲提供80000元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原告杜卫潮已经履行了借款的出借义务,被告王伟、周菲亦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伟、周菲逾期未全部归还原告杜卫潮借款及利息的行为显属违约,被告王伟、周菲应当承担向原告杜卫潮归还剩余5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义务;被告贾学贞对被告王伟、周菲在原告杜卫潮处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且该担保方式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故被告贾学贞应当对被告王伟、周菲向原告杜卫潮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原告杜卫潮要求被告贾学贞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周菲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杜卫潮借款50000元及自2016年3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贾学贞对被告王伟、周菲的上述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伟、周菲、贾学贞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伟、周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 平审 判 员 申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华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