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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民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杨杨因与被上诉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杨杨,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民终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杨杨,女,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法定代表人:赵录军,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杨杨因与被上诉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杨杨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杨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杨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周杨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晓华审判员  汪 涛审判员  梁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