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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合肥滨湖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滨湖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滨湖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租金及相关费用456942.9元并支付违约金119109.78元(违约金以456942.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即2016年11月1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6942.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32888元、诉讼费10048元、执行费8590元,合计627578.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6942.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27578.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6942.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