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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缪佑令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佑令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佑令,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5月20日、2015年7月9日、2015年12月29日、2016年9月28日分别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十五日、十五日、十五日。现又因本案吸毒于2016年11月2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佑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钰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佑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间,被告人缪佑令在其位于本市桐城街道凤架山10巷15号家中四楼前间,先后二次容留吸毒人员谢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缪佑令在其家中四楼前间,容留吸毒人员苏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晚福鼎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缪佑令及苏某1,并查扣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缪佑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苏某1、谢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缪佑令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佑令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缪佑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佑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许 嘉审 判 员  郭益芳人民陪审员  王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婷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容留他人吸毒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