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圣宝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圣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4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庄某被告人姓名林圣宝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前科劣迹曾三次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1年9月16日、2013年1月17日、2015年4月14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个月、七个月。强制措施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罪名盗窃罪辩护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许钦犯罪事实2017年1月19日3时许,林圣宝爬窗进入本区划龙桥龙汇美食广场某幢某号渔家码头店,从收银台抽屉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硬壳中华香烟七包。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301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600元。量刑建议公诉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辩护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量刑情节从重累犯、另有盗窃前科从轻坦白、部分退赃、认罪认罚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圣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圣宝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701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天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