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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方宝洋与张绪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宝洋,张绪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119号申请人:方宝洋被申请人:张绪春申请人方宝洋与被申请人张绪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绪春所有的苏K×××××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10000元,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绪春所有的苏K×××××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