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卢虎、段广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虎,段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虎,男,汉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段广彬,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6日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段广彬名下位于合肥市××云××郡明珠××室房产(产权证号:庐××,后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首封法院发函请求参与分配,后向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账户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91民初183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