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7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好文与马明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好文,马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7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郑好文,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马明宝,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1596号原告郑好文与被告马明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马明宝支付郑好文劳务费59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明宝外出,本院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郑好文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1596号原告郑好文与被告马明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