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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冯国宏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宏,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351号原告:冯国宏,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张勇,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冯国宏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冯国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国宏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冯国宏负担。审 判 员  高 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林爱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