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坤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云和县林怡木制工艺玩具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坤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云和县林怡木制工艺玩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64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坤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莲都区寿尔福路817号,组织机构代码L3002888-3。法定代表人:赵坤,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和县林怡木制工艺玩具厂,住浙江省云和县新华街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25000006641。负责人:吴子勇。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在(2017)浙1125执364号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云和县林怡木制工艺玩具厂银行存款人民币105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劲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