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靖勇,周光辉,曾宏图,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靖勇,周光辉,曾宏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92号。法定代表人邓玮。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谷丰路688号村委会物业大楼3楼。法定代表人吕东升。被执行人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138号今朝大酒店8楼820房。法定代表人刘彩云。被执行人靖勇,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周光辉,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曾宏图,男,1976年5月5日,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888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4,737,24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靖勇、周光辉、曾宏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37,24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