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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世春与马进钰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春,马进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526号原告:王世春。被告:马进钰。原告王世春与被告马进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世春、马进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世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马进钰偿还王世春借款10000元,利息6900元,共计1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马进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7日,马进钰因急需用钱向王世春借款10000元,承诺一星期后还款,并向王世春出具欠条一张。后马进钰一直推诿不还,并口头承诺支付月利息3%,2015年4月24日前还清。履行期限届满后,王世春多次找马进钰索要借款,马进钰一直推诿不还。马进钰辩称:2015��4月份我给王世春300元手续费,让王世春帮我还我妹妹交通银行的信用卡18000元,王世春帮我还完后,我给王世春还了8000元,剩余10000元我给王世春打了一张欠条,我给王世春打欠条时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来又陆续还了4000元,剩余6000元没有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7日,马进钰因故向王世春借款10000元,并向王世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王世春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欠款人:马进钰。2015年4月17日。”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有王世春提交的欠条原件为证,马进钰对此无异议,应予采信。后王世春多次找马进钰索要借款,马进钰一直未还。马进钰辩称已还4000元没有提出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本院认为,马进钰向王世春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规定,依法应予保护。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王世春可以随时要求马进钰偿还借款,马进钰负有随时偿还借款的义务,又因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王世春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依法只支持本金。综上所述,王世春诉讼请求马进钰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应予支持;要求偿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马进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世春偿还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马进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