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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四良与汪大伟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四良,汪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四良,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株洲县。被执行人汪大伟,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四良与被执行人汪大伟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