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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龙斌与陈明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斌,陈明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602号原告:陈龙斌,男,1977年10月15日,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陈明冠,男,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观俊,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注:由茂名市茂南区官渡街升辉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高凉中路**号。负责人:杨松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琳,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龙斌与被告陈明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陈龙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龙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斌撤诉。本案受理费2002元,已减半收取的1001元,由原告陈龙斌负担。审判员  李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