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芳香与李鸿斌、李团结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香,李鸿斌,李团结,李广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219号原告:刘芳香,女,193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国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鸿斌,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霞,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楠,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团结,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广北,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刘芳香与被告李鸿斌、李团结、李广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立案。原告刘芳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芳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刘芳香负担。审判员 聂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孟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