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邹昊霖与被执行人合浦展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邹昊霖,男,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白屋村***号,。委托代理人付凯成,律师,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合浦展鹏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合浦县石康镇康乐区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德波。关于申请执行人邹昊霖与被执行人合浦展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6日作出(2016)桂0502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合浦展鹏实业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邹昊霖支付公寓楼回购款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于被执行人合浦展鹏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昊霖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浦展鹏实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上述义务并支付了本案执行款。本院认为,(2016)桂0502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邹昊霖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6日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