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舒蕙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蕙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183号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1号2单元1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559030。法定代表人:何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光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连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舒蕙兰,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舒蕙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正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