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长贵与王艳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贵,王艳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970号原告:赵长贵,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道字乡念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艳荣,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道字乡念字村,身份证号码:×××.赵长贵诉王艳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赵长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长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