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2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方石美与何陈和、许决泽劳务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石美,何陈和,许决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285号原告:方石美,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何陈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许决泽,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方石美与被告何陈和、许决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方石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何陈和不同意调解,方石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石美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石美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