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孙建银与洪旭海、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银,洪旭海,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368号原告:孙建银,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胡安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旭海,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被告:章勇,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孙建银诉被告洪旭海、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孙建银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银撤诉。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孙建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