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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孙建银与洪旭海、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银,洪旭海,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368号原告:孙建银,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胡安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旭海,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被告:章勇,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孙建银诉被告洪旭海、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孙建银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银撤诉。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孙建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