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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爱平与四川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平,四川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107号原告:陈爱平,男,生于1975年7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四川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爱平诉被告四川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陈爱平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爱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陈爱平负担。审 判 长  周 兵人民陪审员  黄先会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