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行审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3行审172号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祝志翔。被申请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新。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0823-19043638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0823-19043638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高金旺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