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傅云、周玉金、马淑芝、姜某某与唐述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云,周玉金,马淑芝,姜某某,唐述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傅云,周玉金,马淑芝,姜某某,唐述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038号原告:傅云。原告:周玉金。原告:马淑芝。原告:姜某某。法定代理人:周海莲(系原告姜某某之母)。上述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枭雄,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述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跃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亚,该公司员工。原告傅云、周玉金、马淑芝、姜某某与被告唐述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傅云、周玉金、马淑芝、姜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云、周玉金、马淑芝、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18.00元,减半收取计759.00元,由原告傅云、周玉金、马淑芝、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