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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远明与陈仲科、黄泽英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明,陈仲科,黄泽英,张远明,陈仲科,黄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84号申请人:张远明,男,生于1964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申请人:陈仲科,男,生于1968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申请人:黄泽英,女,生于1968年6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申请人张远明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仲科、黄泽英价值55万元的房产予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张远明以其与妻子白政英共有的位于合江县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仲科、黄泽英共有的位于合江县住房一套。二、扣押被申请人陈仲科、黄泽英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三、查封申请人张远明以其与妻子白政英共有的位于合江县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