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4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冯小霞与刘朝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小霞,刘朝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财保48号申请人冯小霞,女,生于1985年10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刘朝坤,男,生于1965年5月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冯小霞与被申请人刘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朝坤在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陈敏以其位于黔江区XX街道XX街XX号1幢2-X-X(产权证号:2016-00101XX**)的房产对申请人冯小霞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小霞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冯小霞的财产保全申请。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林凌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