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房雪与何日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雪,何日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803号原告:房雪,女,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三青山镇义发坎村王平房屯。委托代理人:崔博,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日月,男,1990年1月10人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雪与被告何日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1350元。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