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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房雪与何日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雪,何日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803号原告:房雪,女,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三青山镇义发坎村王平房屯。委托代理人:崔博,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日月,男,1990年1月10人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雪与被告何日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1350元。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