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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乔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乔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878号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某某,女,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乔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罗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杨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