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执5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朱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朱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5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首层。负责人:李俊倩,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海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燕娣,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朱佩霞,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朱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朱佩霞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清偿欠款本金209364.43元及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邮件被当地邮局以“逾期未领”退回。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已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E×××××小汽车一辆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已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小汽车的下落。鉴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5269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