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与马连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马连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899号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20958196J。法定代表人:史丽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素杰,该公司职员。被告:马连海。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连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