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福建德为聚纤有限公司与长乐明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德为聚纤有限公司,长乐明科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706号原告:福建德为聚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尤溪。法定代表人:魏建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美,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乐明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金峰镇。法定代表人:李俊秀。原告福建德为聚纤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明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德为聚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福建德为聚纤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德为聚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27元,减半收取计2013.50元,由福建德为聚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坤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美美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