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贾国良与张建国、张克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良,张建国,张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贾国良,农民。被执行人:张建国,农民。被执行人:张克新,农民。贾国良与张建国、张克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冀063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申请执行人贾国良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063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