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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贾国良与张建国、张克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良,张建国,张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贾国良,农民。被执行人:张建国,农民。被执行人:张克新,农民。贾国良与张建国、张克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冀063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申请执行人贾国良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063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